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袁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住**镇**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沧州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住**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沧州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冯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袁某某联系冯某某,让冯某某联系人外运污泥,冯某某联系李某某(已判决)将袁某某存放在天津**有限公司厂房第三车间内的污泥至少80吨(危险废物)和**公司的污泥至少70吨外运倾倒,李某某等人将废污泥倾倒到青县境内水坑,一共158. 74吨,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锡茂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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