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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覃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单位海南**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单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花园**楼**楼,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海南**食品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住海口市琼山区********小区,海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羽,海南众明(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路**号,个体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海南**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9日-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8月起,被告单位海南**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琼中**油坊以**的商标生产传统香榨花生油并进行销售。双方约定生产的产品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标准。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覃某某将其于2019年10月6日生产的花生油用“**”传统香榨花生油的包装瓶灌装后运送到海口,以每瓶20元的价格将900ml/瓶的花生油16瓶,以每瓶33元的价格将1.6L/瓶的花生油12瓶销售给冯某某,冯某某在未对“**”传统香榨花生油进行黄曲霉毒素B1检测的情况下,便将900ml/瓶的花生油以每瓶24元的价格出售给海口琼山**水果干货食品店对外销售。

2019年10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工作人员在对海口琼山**水果干货食品店销售的“**”传统香榨花生油进行抽样,送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测,发现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为74.6ug/kg;后经重新检测,该花生油的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为62.8ug/kg,严重超出了国家关于花生油的黄曲霉毒素B1≤20 ug/kg的标准。事发之后,海南**食品有限公司及琼中**油坊已召回全部不符合食品标准的花生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营业执照、委托加工合同及送货单、协议书等书证;

2.被告人冯某某、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海南**食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冯某某作为销售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主要责任人,被告人覃某某作为琼中**油坊的经营者,生产、销售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海南**食品有限公司罚金;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秋丹

                              检察官助理 谢莲海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小区,联系电话1320899****

2.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琼中县****号,联系电话:1890752****

3.诉讼代表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387603****

4.案卷材料3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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