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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楼组**号。2007年7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因抢夺被湖南省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4月14日因敲诈勒索被湖南省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告人谢某甲在株洲火车站附近见面后,预谋商议共同盗窃他人手机,商议由被告人冯某甲动负责动手去偷,被告人谢某甲负责在外望风并保管所偷的手机,通过上述手段,两被告人在株洲市内相继多次盗窃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冯某甲伙同被告人谢某甲窜至株洲市**区“**宾馆”内,趁被害人冯某乙熟睡之际,盗得一台黑色小米手机;

2、2020年7月30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甲伙同被告人谢某甲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路附近的“**网吧”内,趁在此上网的被害人汤某某熟睡之际,盗得一台黑色华为畅想手机。

3、2020年7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冯某甲伙同被告人谢某甲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街的“******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网吧收银员)熟睡之际,盗得一台黑色VIVOX9手机;

4、2020年7月30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甲伙同被告人谢某甲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路附近的“***网吧”内,趁在此上网的被害人蒋某某熟睡之际,盗得一台粉红色VIVOX手机;

5、2020年7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冯某甲伙同被告人谢某甲窜至株洲市芦淞区**路的“**网吧”内,趁在此上网的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盗得一台蓝色OPPO手机。

综上,经鉴定,被盗五台手机价值合计2560元。破案后,损失已挽回。2020年7月30日晚22时许,两被告人在芦淞区“****酒店”631号房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两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破案经过、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2、对案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谢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冯某乙、汤某某等5人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甲、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甲、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谢某甲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冯某甲、谢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且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杰来

检察官助理:肖枫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_被告人冯某甲、谢某甲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具结书》2份

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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