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工厂**,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路**号,住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北京市密云**厂**,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街**号,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88********,满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冯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冯某某、王某甲,于2019年7月28日1时3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KTV一层大厅,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踢踹、殴打歌厅工作人员王某乙、杜某某,并将歌厅工作人员马某某一部苹果牌手机摔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手机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520元。被告人郝某某、冯某某现已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冯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冯某某、王某甲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冯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某、冯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冯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雪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居住于北京市密云区**镇**街,联系电话1581059****;被告人冯某某现居住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联系电话1582200****;被告人王某甲现居住于北京市密云区**镇**街,联系电话1352156****。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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