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州**县,住**县**镇**社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钟某某,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州**县,住**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在**县**路**号附近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钟某某、王某甲、夏某某吸食。其中贩卖给夏某某2.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甲19.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钟某某16克毒品海洛因。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抓获冯某某时,查获毒品海洛因12.43克。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在**县城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周某某、王某乙吸食。其中贩卖给周某某1.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乙0.6克毒品海洛因。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抓获钟某某时,查获毒品海洛因0.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受查笔录、取样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50.4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钟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5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监视居住;被告人钟某某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