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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6日被强制戒毒二年。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16日被强制戒毒二年。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为筹集毒资,于2020年3月26日晚上22时许,分别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窜到桂平市**大道旁的**楼盘翻墙进入施工工地内,将摆放在工地地面上的175个脚手架固定连接件转扣盗走,后由被告人冯某某将所盗的转扣运至**小区路口处的收废旧店以人民币490元的价格卖给废旧店老板杨某某。后二被告人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饮食挥霍一空。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证言,被害人覃某某陈述,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有珍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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