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81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号,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足浴中心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潘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由朱某某(另案)出面工商登记注册临海市**足浴中心。2019年2月中旬至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实际出资经营该足浴中心,基本沿用**原有“口交”技师、分成比例及管理模式,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颜某某(另案)组织刘某甲、刘某乙、易某某等七名“口交”技师在该中心C区二楼提供“口交”服务290次左右,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期间,经冯某某聘用和授意,被告人王某甲为**总管,负责管理财务和后勤;被告人陈某某为代理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卖淫派钟、顾客接待、财务等日常管理工作。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潘某甲受雇于陈某某在该中心当服务员,协助陈某某接待嫖客、通知卖淫女上钟等。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潘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和发还清单
、银行收银票据及流水、营业执照、手机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工资单列表、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李某某、刘某乙、蒋某某、易某某、牟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单某某、王某丙、胡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 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结伙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明知有卖淫服务,仍提供安排卖淫女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汪洋昉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潘某甲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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