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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82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82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冯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案发,被告人冯某某、马某某以位于浙江省平湖市钟埭街道**公寓**幢**室为据点,通过淘宝店铺“小熊家衣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47万余元。

2019年11月11日,2020年6月4日,平湖市公安局分别查扣假冒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服装,货值金额共计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书、鉴定报告等书证、物证;

2.证人费某某、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7万余元,未销售金额3000余元,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陈婷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39*******;冯某某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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