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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南京**公司客服主管,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骆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88********,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公司客服主管,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云**号)。被告人骆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骆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骆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曹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南京**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爱晚系”公司,以“爱福家”为品牌,以年化收益率8%-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聘用被告人冯某某、骆某某等人在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天津市等18个省、市成立众多关联公司,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其中,被告人冯某某自2013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在“爱晚系”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历任业务员、客服主管,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600余万元。被告人骆某某自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间,在**公司历任业务员、客服主管,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600余万元。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骆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收款收据、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袁某某、房某某、程某某、黄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骆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某、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莹

代理检察员:李 婷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栖霞区**苑**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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