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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高某某等诈骗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4〕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组。因涉嫌诈骗罪,2013年10月19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扶风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灞桥区**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3年10月22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岐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1年7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灞桥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3年10月19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岐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灞桥区***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3年10月22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扶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办***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3年10月19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扶风县看守所。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艾某某、杨某某五人涉嫌诈骗一案,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14年1月9日告知五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艾某某、杨某某经预谋,驾车窜至岐山、扶风境内,上午12时许,在岐山县**镇街道见一老年妇女单独行走(周某某,67岁,扶风**镇**村人),被告人李某某前去与周某某搭话,称要在当地寻找“神医”。被告人高某某上前“拉托”,诱骗周某某一同前往寻找“神医”。被告人冯某某假扮“神医”孙子出现,利用周某某迷信思想,谎称周家近期有灾难,需拿出家里全部钱财在“神医”面前消灾。周某某被诱骗、恐吓后乘车回家取钱,被告人李某某、艾某某、杨某某一路轮流跟踪。下午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高某某在扶风县城新区汽车站附近假装为被害人周某某施法消灾,将周某某带来的42774元现金采取秘密手段调包盗走,赃款五人分割。

   2、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艾某某、杨某某预谋作案。当日9时许,五人在武功县**镇**村附近的公路上见被害人秋某某(女,52岁,**镇**村人)骑自行车路过,被告人李某某上前与秋某某搭话,称来当地找“神医”。被告人高某某“拉托”,诱骗秋某某一同前往寻找“神医”。被告人冯某某假扮“神医”孙子出现,谎称秋某某儿子将有车祸,要取出家中钱财交给“神医”施法消灾。秋某某相信后回家取钱,被告人艾某某、杨某某驾车跟踪。后被告人冯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在武功县**镇**村长小路一废弃的白灰窑附近,假装为被害人秋某某施法消灾,将秋某某带来的3400元现金采取秘密调包手段盗走,赃款五人分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辛某某、辛某某、李某某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秋某某陈述;

5.被告人冯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艾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艾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分工,利用老年妇女迷信思想,捏造恐惧谎言,诱骗其押财消灾,趁机秘密窃取他人现金4617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起诉县法院,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建林

2014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艾某某、杨某某羁押扶风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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