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园**里**号楼**门**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4196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代替考试罪,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4月份经过商议,被告人冯某某收取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被告人龚某某好处费9万元人民币,替龚某某考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冯某某使用自己的照片,龚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龚某某同意由冯某某找人制作假身份证代替自己考试使用,后冯某某于2020年9月19日、20日持龚某某假身份证及假准考证,在天津市北辰区北辰职专为龚某某考取2020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2020年9月20日下午考试中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身份证及假准考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龚某某买卖假身份证件,由冯某某使用假身份证件代替龚某某参加考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坤淑
检察官助理:王宗琦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南开区**园**里**号楼**门**号,联系方式1532010****;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370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光盘叁张、U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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