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冯**,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40715****,汉族,初中毕业,半挂车司机,籍贯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上屯镇****。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冯**驾驶豫R699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镇平县赵河桥上时,与张**相撞,造成张云贵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在事故现场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事故责任认定,冯**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冯**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