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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41973********,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承德**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平泉市**镇**街**胡同**号,现住平泉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冀H*****(冀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双滦区偏桥子镇达连坑村路段(京沈线200)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辛某某持第二类驾驶证驾驶的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由东向南左转弯,重型半挂货车在向南避让及制动过程中,车辆前部右侧与二轮轻便摩托车左侧后部相撞,致二轮轻便摩托车倒地后继续向东推行,造成辛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上述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H*****(冀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二轮电动车的车辆痕迹状况(附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承德市公安局(承)公(刑)鉴(尸)字【2020】5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唐宏司鉴【2020】AQ鉴字第01-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承一司医鉴中心【2020】酒检字第20200001号、承一司医鉴中心【2020】酒检字第20200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秀荣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泉市。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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