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镇**村**组。2011年5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2年10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湘C*****的“海马”牌小型汽车,沿湘潭县韶井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湘潭县**镇**村**组地段,撞上相对方向行走的行人贺某甲,造成贺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甲无责任。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贺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原因鉴定等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华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冯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