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农民,住梁山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0时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国道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16KM+680M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失控后向左侧倾倒,车辆左侧后部倒压在对行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部,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设施、车载货物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2万元并取得谅解。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经电话传唤至高唐县**队接受讯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2万元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吉顺
李春红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济宁市梁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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