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46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委,住浙江省金华市**区**街道**新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10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时3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浙G5FS77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由浙江金华至河南民权,当车行驶至京台高速下行线1109KM+200M施工路段处时,因疏于对路面观察,操作不当,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护栏上,造成车内乘客陈某某当场死亡,车内乘客陈某甲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闭合性胸腹部损伤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陈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腹部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认定冯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方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违法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安徽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红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582426****
2.侦查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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