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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安阳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19时46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豫EX****小型面包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中门口时,与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过路的蒋某某相撞,造成蒋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蒋某某被送至安阳市人民医院救治,于2019年11月4日救治无效死亡。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9年11月21日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蒋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第410522201900007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蒋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及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和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一方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洲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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