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6106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子长县**镇**沟村民委员会**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园**对面租住房。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0时15分许,在延安市宝塔区石佛沟路亚朵酒店门前,冯某某驾驶陕J****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李**发生碰撞,致行人受伤,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李**经延大附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3日死亡,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于2020年9月7日对此事故进行认定,当事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道路上行人观察不够,遇行人过公路时未避让,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事故后移动现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二款、第七十条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鉴定材料;6.诊断证明;7.死亡医学证明;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延安市公安局治疗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证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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