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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1年5月20日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司机,出生地山东省平邑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平邑县**街道**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日3时1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鲁******重型厢式货车载重型厢式货车载石某某,在招远市温泉路与安康路交叉路口处,与路口北侧秦建贵家的平房相撞与路口北侧秦某某家的平房相撞,致车辆损坏,房屋及房屋内物品受损,被告人冯某某受伤,当场死亡石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因颅脑损伤死亡石某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霞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册、散页1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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