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司机,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小区**区**号楼**市。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黑C****3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229公路264公里加500米路段处时,超越前方车辆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由西向东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黑A****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李某某因闭合颅脑损伤及胸腹损伤死亡,冯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如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传海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