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9时21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川K6****重型自卸货车由内江市市中区北街方向往沱江剧院方向行驶,行驶至人民路70号外时,因忽视观察,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的川KS****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蔡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蔡某某经内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内江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冯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蔡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公安网查询驾驶人冯某某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警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鉴定委托书、内江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电话调度登记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协议、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
2.证人证余国凤、赖某甲、周某某、赖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珍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201****。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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