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街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社区**街**号**单元**门)。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黑A***1号警号**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屯道口处驶过减速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翻入道路南侧沟内,致同车人被害人王某甲(女,59岁)当场死亡,同车人尹某某、晏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甲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部损伤、左肺门撕裂、心包填塞、心脏破裂而死亡。
被告人冯某某于案发当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源材料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王某乙、苏某某、尹某某、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驾友交通肇事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 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太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20年3月23日
附:1. 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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