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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3时21分许,在唐山市路南区南湖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冀B9****-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南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沿学院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冀B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冯某某、李某某、冀B8****乘车人刘某某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冯某某与刘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刘某某近亲属11.6万元,保险金归刘某某近亲属。刘某某近亲属对冯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车辆照片;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等;

3.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5.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津迪安【2020】病理鉴字第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津迪安【2020】毒物鉴字第247、2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酒鉴字2020第0179、01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京龙【2020】交鉴字030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4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晓松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3册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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