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9时23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辽N****8号凯翼牌小型轿车沿喀左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村**摩托车修理门市门前路段处时,与行人崔某甲相撞,造成崔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报警。后崔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20年4年15日,经喀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甲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崔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崔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梅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近亲属询问笔录一份、保险理赔协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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