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55********,汉族,文盲,四川省大竹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并搭乘向某甲和其妻陈某某,从周家镇方向往高明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竹县观文路25KM+100(小地名:五一桥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致车辆受损,冯某某、陈某某、向某甲受伤,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向某甲被大竹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后于次日死亡。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关于无号牌三轮车鉴定:无号牌三轮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无号牌三轮车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要求;行车制动系前制动控制装置无储备行程且前制动无制动效能,不符合相关要求;冯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死者向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0月21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向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熊某某、向某乙、凌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703207****。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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