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清徐县**镇**村**路**号,准驾车型:A2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晋AY****,**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K****挂**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省道321线(孝石线)由东向西行至16km+500m圪卓头村路段时,碰撞前方同方向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王某甲,发生致王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孝义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委托书、认领启事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报告、酒精含量鉴定报告、车辆痕迹、车辆车速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6. 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冯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红娟
检察官助理:赵江涛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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