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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8时30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皖******(皖*****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庄路段,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甲相碰,致使刘某甲当场死亡。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颍上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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