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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皖K*****号货车沿X02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来安县独山老窑厂附近路段时,碰撞到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导致电动车乘员被害人武某某当场死亡,田某某受伤。经来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武某某、田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武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腹部毁损伤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冯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豪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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