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19】23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19〕59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住山东省济宁市**县**楼镇**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省道218西侧快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18107KM处向右侧变更车道,与顺行李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载姜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相撞,致二车损,姜某某当场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冯某某与受害人亲属未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实了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实自己在驾车过程中突然感觉被撞车随即自己车辆撞向路边标识杆的事实,张某某证实在乘车过程中车辆突然往右行驶撞到了一根柱子的事实,证人王某甲证实其在卖房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证人王某乙证实其父母发生交通事故,其母亲姜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其儿子王某丙未受伤,证实被害人姜某某的家庭情况,证人赵某某证实了鲁******鲁*****挂车辆的保险情况;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姜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鲁******别克牌小型轿车左前轮爆胎特征符合轿车左前轮与道路西侧人行道路沿石及标志板立柱碰撞形成;5.视听资料:事故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芸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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