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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738,汉族,初中毕业,大巴车司机,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羊册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7时08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牌号为豫******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新华区平安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稻香东路交叉口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拨打120及110。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后确认被害人张某某已死亡,被告人冯某某在110未到现场前离开事故现场。经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投案。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酒精呼气单、110接警台接处警信息表、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黄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平公物鉴(尸检)字[2019]第99104号鉴定书;

5、视听资料:报警录音、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等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朴明淑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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