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4********,壮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崇左市龙州县**乡**村**屯**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件不符技术标准的粤H****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冯某某行驶至那洪大道洪运路口实施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汪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那洪大道由西往东方向直行,两车相遇发生碰撞,造成汪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8日,汪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汪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骨盆等多处损伤严重,最终因多器官功能损害严重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置。2020年7月21日,冯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2019年11月27日,冯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警情详情打印单、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返还车辆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复印件、病历材料、情况说明、转账信息截图、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证人汪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华
检察官助理叶达昌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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