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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9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建业大厦门前时与相邻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造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交警一大队认定,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 摩托车乘车人祁某某无责任。经鉴定, 张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蕾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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