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9********,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兰考县火车站附近无证驾驶豫B*****小型面包车跑黑出租载了8名去仪封乡代寨村的乘客,被告人冯某某一共收取8名乘客45元钱。在到达仪封乡代寨村路口时,被告人冯某某与乘车人刘某某(已死亡)发生争执,刘某某因带的行李多让被告人冯某某将其送到村内,被告人冯某某在运输刘某某过程中,不顾刘某某安危,在明知已经驶出刘某某村的位置,并且未关闭右后车门的情况下继续行驶,致使刘某某从车上摔出受伤,被告人冯某某驾车逃逸,刘某某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被告人冯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被告人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开封市物证鉴定所(汴)公(物)鉴(化)字【2019】116号理化检验鉴定书、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汴公刑DNA【2019】150号鉴定书、兰考县刑事技术室(兰)公(刑)鉴(法医病理)字【2019】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兰公交【2019】第2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栗书堂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