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许,冯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9的灰色雪铁龙牌小型汽车从襄城区轴承二路出发,行驶至襄城区环山路真武山牌坊路段时冲卡,最终被侦查人员逼停。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55㎎/100ml,为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李某某、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冲卡时的视频资料;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铮
检察官助理:邓文雪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巷**号,联系方式:1872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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