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某某某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某某某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黄石市黄石港区**路由*****市场向**广场行驶,行至****路段右转驶入非机动车道时,与被害人叶某某(殁年69岁)驾驶的黄石2*****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叶某某受伤,叶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6月2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符合车祸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调处大队认定冯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叶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徐晓康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517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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