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无职业,群众,2017年6月27日因盗窃罪被连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 17 日已告知被害人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犯罪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顺出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高庄路段,与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潘某某相撞,造成潘某某死于现场,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冯某某驾车逃逸。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潘某某为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秦皇岛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侯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静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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