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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2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舞钢市庙街至中加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庙街猪场路段右转弯过程中,与殷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刮擦,造成车辆损坏、殷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6月8日,经平顶山循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殷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交通事故伤,人体重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巫某、殷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证查询、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有效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二级,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文生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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