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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生于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5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拉载搅拌机并搭乘周某某(女,本案被害人,殁年56岁)从苍溪县白山乡宝顶村三组往白山乡场镇方向行驶。15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车行至苍溪县白山乡宝顶村三组小地名“小河子沟”处,车辆驶出道路外侧翻于水沟,致周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伤者周某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邱某某、胡某某、权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交通事故死亡原因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国强

检察官助理:张  洋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苍溪县**乡**村**组**号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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