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14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暂住苏州市吴中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高县**乡**村**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苏E6****小型轿车,沿苏州工业园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第**号路灯杆附近路段处倒车时,车辆与在上述路段处的行人高某某相撞,致高某某跌地受伤,经治疗于同年4月5日死亡。
经司法鉴定,高某某符合因严重颅脑损伤致左侧肢体偏瘫,继发肺部感染、压疮等,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照片)等;
2.书证:驾驶证、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国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联系电话:1860621****)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中区**花园**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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