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4]84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软件职业学院学生,家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期**号(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4年5月19日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4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牌照为渝A8****的小轿车从本区西永镇向土主方向行驶至沙坪坝区“首创·光和城”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涂某某驾驶的搭乘了被害人余某某的牌照为渝A7****的电动自行车救护车相撞,致被害人涂某某受伤,被害人余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到现场进行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4、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及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驾车时操作不当,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文全
2014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成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期**号家中(电话号码:1582603****);
2、案卷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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