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819**********,户籍地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陕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C****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212省道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G344-1762KM+100M处弯道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陕C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宝鸡中园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全颅崩溃当场死亡。经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 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 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何海波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