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84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9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6时02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石某某、潘某某沿广州市增城区宁永街香山大道由南往北方向在前行驶,刘某某驾驶粤BB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D7****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同向在后行驶,当驶至香山大道出创誉路北115米处时,因被告人冯某某打左转向灯却实际右转变道行驶,导致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尾与刘某某驾驶的汽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石某某、潘某某倒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冯某某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石某某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叶脑挫裂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19年6月21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