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81********,汉族,高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5时10分许,冯某某驾驶蒙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53公里加150米处车辆侧滑,与相向驶来由李某某驾驶的蒙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乘坐高某甲、韩某甲、高某乙、韩某乙)相撞,造成高某甲当场死亡,李某某、韩某甲、高某乙、韩某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积极组织抢救,同车人员康某某报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害人伤情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康某某、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韩某甲、高某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高某甲的死亡鉴定文书、毒品检测报告、酒精检测报告等;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体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范,车辆发生侧滑,致使一人死亡、四人不同程度的受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梓民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侯审在乌审旗**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包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