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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64********,汉族,大专文化,南通**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南通市崇川区**世家**幢**室。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苏F****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苏**线与**大道灯控路口南侧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地段,车辆向右改变方向时,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同方向驾驶TZ****电动自行车的陈某某身体发生接触,陈某某倒地后其身体又被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车轮碾压,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TZ****电动自行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冯某某事发后驾车驶离现场。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于事故当日被查获归案。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6.侦查人员调取的公安道路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燕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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