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0****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陈某某、李某某行驶至西山东路“悦欣园”地段时与正前方佟某某驾驶的川BF****号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佟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冯某某逃离现场,后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
6.同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事故发生后逃逸,酌情从重处罚,后又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霞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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