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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53********,汉族,文盲,务农,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早上,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并搭乘何某某,在车辆前照灯失效的情况下,冒雨从凉水井沿206省道往广华方向行驶。6时14分,行驶至206省道154公里60米(大高路交叉路口)时,与在人行横道上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龚某某发生碰撞,致龚某某倒地。冯某某、何某某将伤者抬至公路边后,何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冯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救援和民警。龚某某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系特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10月30日,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龚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健

检察官助理:段玲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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