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巨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6时40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巨野县冯集闸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处**村**处,因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和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碰撞在同向行驶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二轮电车尾部,造成二轮电车乘车人张某乙当场死亡,史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轮电车乘车人张某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史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张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史某某、张某甲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巨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巨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星领
检察员王亚军
2019年8月15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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