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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5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重型自卸货车沿**镇**外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镇**外环**高速北入口处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在现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赔偿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1390541****)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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