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31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乡**村委**庄,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4日9时22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豫QD****重型半牵引车,沿S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北环路与S213省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S213省道由北向南直行吕某某驾驶乘载着陈某某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使吕某某轻伤一级、陈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并于当日上午12时许报警后到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说明情况。经平舆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集体研究认定:冯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无工作非党员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驻)公(物)鉴(乙醇)字[2018]**号、(平)公(物)鉴(法)字【2018】**号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平公交认定【2018】第**号、海立鉴字【2018】车鉴字第**号;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事故现场照片6张、肇事车辆照片6张、肇事车辆出入卡口视频截图照片4张、尸检照片4张;
7.现场视频、抽血视频光盘及讯问光盘合计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2018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建议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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