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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冯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85********,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南通市海门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南通市海门区**大队**组**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张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冯某某、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6时29分左右,驾驶苏FF****号小型轿车,沿海门区滨江街道江心沙农场立新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欧嘉福购物广场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张某甲驾驶的自行车向左改变方向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与被害方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按协议履行义务,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甄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按协议履行义务,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娟

检察官助理:杨圆圆

  •                                2021年1月26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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